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市井之喧嚣中,忽生异事,添几分戏谑之色。

有女郎青娥,漫步于途,偶遇道旁井盖,心生好奇,欲仿古人“登高而望远”之雅趣,遂以单足立其上,欲窥探云霄之外之景。然世事无常,井盖不堪其力,轰然碎裂,青娥一足竟陷幽井之中,霎时街巷哗然,乱象纷呈。青娥初时,神色自若,忍痛未啼,颇有巾帼不让须眉之风范。及至俯视井底,见污秽满布,恶臭熏天,心生恐惧,恶心难抑,泪珠儿不由自主,滑落颊畔,梨花带雨,令人动容。此景一出,不仅惊煞青娥自身,亦令旁观之友,瞠目结舌,难以置信。恐伤处感染,青娥急在友伴搀扶之下,匆匆赴医馆疗治,并接种防疫之针,以防破伤风侵扰。此番遭遇,于青娥而言,不仅肉体受创,更使心神俱疲,深悟“好奇之心,或致不幸”之真谛。

市井传言纷纷,有论者言:“此行径,无异于以命相戏!井盖之下,或有腐液、毒气,乃至直通阴渠,凶险万分。”亦有智者叹曰:“此事乃安全教育之阙如所致。人皆应自幼受教,知公共之物非戏具,尤井盖等物,其后藏险,岂可轻忽?”

复论及法律,井盖乃公共之设施,其维护管理,责在官府。若其有患而未修,致人损害者,官府当负其责。据《民法典》所载,公共设施致人伤者,管理者或使用者当承侵权责任。然个人行为,亦须循理而行。青娥明知井盖或有不支,仍冒险而试,是否亦当自担其责?法家云:“行为当虑后果,若明知而为之,则自担其咎。”故于具体案件,法院必详察双方之过,而后断之,以彰公道。

是以,青娥之事,虽为笑谈,亦寓深意。世人皆以此为鉴,慎行于市,勿以好奇之心,轻涉险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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